(一)调查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货物款(材料设备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表(下称“工程货物款支付调查表”)。
(二)调查内容:建筑工程货物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调查范围:单项货物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在调查期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拖欠货物款超过50万元的。
(四)调查时间:2006年1月至今。
(五)工程名称:调查期间供货企业直接和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名称。
(六)工程类别:按工程使用性质,在表内列出的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教育、铁道、交通、水利、民航、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卫生、其他选择相应工程类别。其中政府用房包括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七)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八)完工时间:按实际完成合同工作量时间填写。
(九)竣工时间: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填写。
(十)供应单位递交结算资料时间:按供应单位实际递交给采购单位完整结算报告的时间填写。
(十一)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按照工程实际是否投入使用情况填写。
(十二)供货方、采购方名称:按双方合同实际名称填写。
(十三)采购方性质:
政府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指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 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指股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类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控股地位(>50%)的企业。 (十四)工程款支付情况:
- 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供货合同中的合同额。
- 结算金额:指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数额。未办理结算的项目不必填写此项。
- 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指除合同价款外,经业主同意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款增减额度。
- 已支付货款金额:指截至调查时间,采购单位已经支付供货企业的货款金额。
- 垫资金额: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商定“垫资”并写明返还时间的款项。
- 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指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
(1) 总额:指目前所有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未支付的货款总额。 (2)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货款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日期后,目前仍未支付的货款结算额。 (3)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质量保证金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4)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垫资款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垫资款。 (十五)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情况
- 进入司法程序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按照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四项填写;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无需填写。
- 进入仲裁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通过仲裁解决的,按照已提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项填写;未经过仲裁的,无需填写。
(十六)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
- 超概算导致:因项目超过概算导致资金不足,从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 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导致未按时支付货款。
- 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指由于采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供货单位垫资款。
- 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指合同双方由于在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中存在争议,导致未按时支付货款。
- 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中央、地方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发项目评审、审计时间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未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延长审计时间,导致未按时支付货款。
- 结算时间过长:指合同双方未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规定的时间结算,导致未按时支付货款。
- 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指采购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供货企业质量保证金。
- 结算有争议:工程竣工后由于采购单位和供货单位对结算报告有争议导致拖欠货款。
- 其他:除上述1至8项原因以外导致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
(十七)备注栏的填写:
- 可填写有关解决拖欠材料设备款的意见、建议。
- 可填写近三年(2004——2006)企业在本市工程中被拖欠货款总额及拖欠工程项目总数。
-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可另附纸填写)。
填表说明.doc 填表后请传真至010-63985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