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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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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等四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变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划分为三个子项。现将修订后的四项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1(2).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消防、供电、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3).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2.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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