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评论·北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这一战略部署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一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样是举足轻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招投标制也有了一定雏形。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建筑市场在政府的干预下,迅速地打破了部门与地区的分割和封锁。但同时,由于政府职能没有正确定位,我国建筑市场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不足,出现了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的问题,如招投标制度不够完善,招投标范围太宽,不区别政府与非政府工程、经营性工程和非经营性工程,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业主行为不规范突出,造成虚假招标、明暗招标、商业腐败等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定位不准,各类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问题频繁;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维护不够,拖欠款问题严重,工程担保制度以及诚信体系尚未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其援助缺乏有力的措施,其中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以及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伤保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也是一个宏伟的社会工程。这个工程的竣工需要全社会各个组织和每个公民的努力,其中,政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一、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
1.建立系统的建筑市场法律基础
在建筑市场上,法律法规是市场运行有序的基础,是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和生产活动的法律准绳。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和《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并且还要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尽快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名胜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建筑法规体系。
2.制定和完善技术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业性较差;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技术壁垒的隐蔽性较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我国施工企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严重挫伤了设计和施工方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
因此,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中,我国政府和建筑监管部门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1)加大对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的投入,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多重(国家协会或学会、地区、企业)技术防线;(2)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隐蔽性较强的技术壁垒,保护我国工程承包商权益;(3)组织制定建设系统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市场。
目前,我国根据WTO/TBT和建筑业新技术发展要求,全面修订了标准基础、设计、施工规范,推出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新技术标准。此外,建设领域信息技术应用的标准化工作也取得长足进步:2000年,“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技术分类”等标准项目被建设部列入2000~2001年度新的行业标准制定计划;2001年,“城市建设信息数字化与城市规划数据标准”、“数字社区应用标准”、“社区电子商务综合管理软件通用标准”、“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通用标准”等标准项目被列入2001年度建设部第一批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 3.加速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积极推进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参与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工程担保知识,选择有条件的工程试点并逐步推行、培育担保人市场,形成具有竞争机制的担保市场。在公共投资工程领域,政府要进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担保形式主要有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及保修担保等。对于开发商投资的商业性工程,可借鉴国际惯例,选择稳健的低保额担保,逐渐过渡到高保额担保。
其次,建筑监管部门要强制性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防止虚假保函现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建设工程,政府管理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发挥工程担保的有效作用,预防各种风险发生。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我们日常接触的大部分物品都是在市场中配置的,“对于这些物品来说,价格是引导买者与卖者决策的信号。但是当一些物品可以免费得到时,在正常情况下,经济中配置资源的市场力量就不存在了”。由于公共物品效益外溢的特征,没有私人愿意提供诸如免费道路、国防、基础研究等公共物品。在此,政府的作用就在于代替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
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和谐的建筑市场体现的是资源、环境和人的和谐,即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维护自然界的平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而在我国目前却存在着基础设施数量和结构的不均衡、建筑资源(包括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建筑技术创新速度慢的问题,这些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来实现。
目前,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关系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建设。
第二,严格土地规划管理,努力减少用于建筑的耕地数量,加强土地整理工作,严格控制粘土制实心砌块的制造和使用。
第三,重视建筑技术的创新和积累,鼓励节能环保建材的科研活动。 三、建立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业主和承包商间的不完全了解,相互间的不完全信任,给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带来了不确定性。由于外部性和市场势力的存在,“看不见的手”并不是总能使市场有效的配置资源,经济成果也不是总能公平地分配到市场主体手中,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那么市场秩序就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调节。
在建筑市场上,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同样存在的,承包商与发包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以及承包商与建筑工人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就需要政府建设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诚信体系的建设。
1.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建筑领域实际情况的信用评价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国务院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建设部全面开展了工程建设信息体系和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
我国的《刑法》、《民法》对失信行为缺乏惩罚措施的规定,应该尽快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各地方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包括工程发承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合同管理等,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首先,建筑监管部门要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其次,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以档案方式进行管理,表彰信用企业,揭露不良行为信用单位,可以激励企业自身信用建设,保障工程担保的顺利实施,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水平,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4.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建筑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复杂,评价指标众多,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因而选择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较为科学,操作步骤如下:首先,政府要建立信用数据库、信用档案,进行评价数据收集;其次,要选取统一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定量评价和静态、动态互动式管理;最后,加快培育中介组织,将信用评价管理主体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企业和个人投标、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加快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劳动保障部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健全社会保险,加快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1.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医疗和意外保险
建筑业是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高的行业,建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生产工人要在特别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工作,高空、地下、恶劣气候、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时刻威胁着建设者的生命与健康,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以及建筑企业要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硬件设施建设;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以及综合保险。
2.健全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劳务人数庞大,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而农民工又是极其特殊的群体,他们来自社会的最低层,受教育程度低,基本上没有接受什么职业培训。这就要求政府和建筑监管部门必须健全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强化劳务合同管理,严厉制止并惩罚拖欠劳工工资行为,劳务人员工资必须按时支付。不仅如此,还要保障劳务人员的生活、娱乐、学习条件,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是政府对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接受良好的培训和教育,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正是政府这种义务的一部分,也是建筑市场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1.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
农民工是劳动阶层中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组织、受教育程度较低,未经职业培训就进入建筑业,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不高。对于他们的教育和培训是建筑业培训领域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和谐发展的基石。
(1)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一定的建筑劳务培训中心,要注重实效性,主要进行熟练工种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培训;(2)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筑劳工培训部门务必要做到培训基地化、建制专业化、输出定向化、后勤服务化,将劳务人员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3)严把职业技能鉴定关。政府要加强建筑劳务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重点把好建筑劳务技能鉴定和市场准入关;(4)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设立一定的劳务培训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建筑类技工学校,专门培养建筑技术工人,促进当地的就业,振兴当地经济,弥补现行建筑行业教育培训不足的缺陷,有效地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注重农民工从业过程中的同步培训
建筑监管和培训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抓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岗位的培训,尤其要做好各类建设职业师的培训、考试和注册工作。同时,对于新技术标准、新的市场机制的普及和实施更要做好培训工作,努力使建筑业人士和工人尽快熟悉、掌握新制度、新规范、新技术的规则和要领,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