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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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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市工商局与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合同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六、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合同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市建委反馈。

七、合同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以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 也可登录“北京工商”(www.baic.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或“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下载使用。

八、两个合同文本自2008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

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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