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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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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执注[200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精神,现将市建委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范围

(一)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并于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二)中央企业施工单位2005年由建设部考核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参照建设部建办质函[2007]727号文件精神)。

二、组织工作

(一)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考务管理室具体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续期工作。

(二)各区县建委、中央企业及市属集团总公司均应按市建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料汇总、初审以及续期申报工作,并统一将有关续期申报材料报注册中心审核。

三、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08年5月20日至7月31日(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逾期未办理证书续期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四、办理地点:注册中心415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

      联系电话:85963937、85981990

      举报、投诉电话:85980751

附件:

1、《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文件;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2008年5月5日


附件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362号)

各区、县建委,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建质〔2004〕59号)文件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为此,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有效期满三年的人员均须在当年参加此次续期工作,市建委将对符合规定人员统一办理证书续期手续。现将有关续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续期手续人员范围

凡2004年12月31日之前经北京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须办理证书续期手续。

二、组织工作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应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续期人员须统一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1),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交所属区县建委或总公司。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督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核实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

(三)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保证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要求分类整理、报送顺序一致。

(四)注册中心受理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四、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办理续期工作证书视为无效证书,不得上岗。

六、2004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续期工作,纳入注册中心日常管理,定期组织进行。

  续期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

  联系电话:85963937、85981990

  举报、投诉电话:85980751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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